剝卦(又稱山地剝)是《易經》六十四卦的第 23 卦,上卦為艮、下卦為坤。 本頁列出這一卦的卦辭、彖傳、大象傳與六爻爻辭全文,每一爻並附上 朱熹《周易本義》與程頤《易程傳》的注解原文。
卦辭
剝。不利有攸往。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象曰:山附於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剝,落也。五陰在下而方生,一陽在上而將盡,陰盛長而陽消落,九月之卦也。陰盛陽衰,小人壯而君子病。又內坤而外艮,有順時而止之象。故占得之者,不可有所往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剝者,群陰長盛,消剝於陽之時,眾小人剝喪於君子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。惟當巽言晦跡,隨時消息,以免小人之害也。
六爻
初六
剝床以足,蔑貞,凶。
象曰:剝床以足,以滅下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剝自下起,滅正則凶,故其占如此。蔑,滅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陰之剝陽,自下而上,以床為象者,取身之所處也。自下而剝,漸至于身也。剝床以足,剝床之足也。剝始自下,故為剝足。陰自下進,漸消蔑于貞正,凶之道也。蔑,无也;謂消亡於正道也。陰剝陽,柔變剛,是邪侵正,小人消君子,其凶可知。
六二
剝床以辨,蔑貞,凶。
象曰:剝床以辨,未有與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辨,音辦。辨,床幹也。進而上矣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辨分隔上下者,床之幹也。陰漸進而上剝至于辨,愈蔑於正也,凶益甚矣。
六三
剝之无咎。
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眾陰方剝陽,而己獨應之,去其黨而從正,无咎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得无咎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眾陰剝陽之時,而三獨居剛應剛,與上下之陰異矣。志從於正,在剝之時,為无咎者也。三之為可謂善矣,不言吉,何也?曰:方群陰剝陽,眾小人害君子。三雖從正,其勢孤弱,所應在无位之地,於斯時也。難乎免矣,安得吉也。其義為无咎耳,言其无咎,所以勸也。
六四
剝床以膚,凶。
象曰:剝床以膚,切近災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陰禍切身,故不復言蔑貞,而直言凶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始剝於床足,漸至于膚。膚,身之外也。將滅其身矣,其凶可知。陰長已盛,陽剝已甚,貞道已消,故更不言蔑貞,直言凶也。
六五
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象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魚,陰物。宮人,陰之美而受制於陽者也。五為眾陰之長,當率其類,受制於陽,故有此象。而占者如是,則无不利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剝及君位,剝之極也,其凶可知,故更不言剝,而別設義,以開小人遷善之門。五群陰之主也。魚,陰物,故以為象。五能使群陰順序如貫魚,然反獲寵愛於在上之陽,如宮人則无所不利也。宮人,宮中之人,妻妾侍使也。以陰言,且取獲寵愛之義。以一陽在上,眾陰有順從之道,故發此義。
上九
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;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一陽在上,剝未盡而能復生。君子在上,則為眾陰所載。小人居之,則剝極於上,自失所覆,而无復碩果得輿之象矣。取象既明,而君子、小人,其占不同,聖人之情,益可見矣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諸陽消剝已盡,獨有上九一爻尚存,如碩大之果不見食,將見復生之理。上九亦變,則純陰矣。然陽无可盡之理,變於上則生於下,无間可容息也。聖人發明此理,以見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或曰:剝盡則為純坤,豈復有陽乎?曰:以卦配月,則坤當十月;以氣消息言,則陽剝為坤,陽來為復,陽未嘗盡也,剝盡於上,則復生於下矣。故十月謂之陽月,恐疑其无陽矣。陰亦然,聖人不言耳。陰道盛極之時,其亂可知,亂極則自當思治,故眾心願載於君子,君子得輿也。《詩‧匪風》下泉所以居變風之終也。理既如是,在卦亦眾陰宗陽,為共載之象。小人剝廬,若小人則當剝之極,剝其廬矣,无所容其身也,更不論爻之陰陽,但言小人處剝極,則及其廬矣。廬取在上之象。或曰:陰陽之消,必待盡而後復生於下,此在上便有復生之義,何也?夬之上六何以言終有凶?曰:上九居剝之極,上有一陽,陽无可盡之理,故明其有復生之義,見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夬者,陽消陰,陰小人之道也,故但言其消亡耳,何用更言,卻有復生之理乎。
這一卦與其他卦的關係
某一爻變之後成為哪一卦
經文採本站校勘本(公版古籍)。
注解引自朱熹《周易本義》與程頤《易程傳》,皆為宋代公版著作;
刻本異體字已正規化為通行字(只改字形,不改內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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