夬卦(澤天夬)第 43 卦 —— 卦辭、六爻爻辭、朱熹與程頤注解

夬卦(又稱澤天夬)是《易經》六十四卦的第 43 卦,上卦為、下卦為。 本頁列出這一卦的卦辭、彖傳、大象傳與六爻爻辭全文,每一爻並附上 朱熹《周易本義》程頤《易程傳》的注解原文。

第 43 卦 夬(澤天夬)
上卦(外卦)兌 · 下卦(內卦)乾

卦辭

夬。揚於王庭。孚號有厲。告自邑,不利即戎,利有攸往。
彖曰:夬,決也,剛決柔也。健而說,決而和,揚於王庭,柔乘五剛也。孚號有厲,其危乃光也。告自邑,不利即戎,所尚乃窮也。利有攸往,剛長乃終也。
象曰:澤上於天,夬。君子以施祿及下,居德則忌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夬,古快反。號,戶羔反。卦內並同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本書未注此條。

六爻

初九

壯於前趾,往不勝為咎。
象曰:不勝而往,咎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前,猶進也。當決之時,居下任壯,不勝宜矣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九陽爻而乾體,剛健在上之物,乃在下而居決時,壯于前進者也。前趾,謂進行,人之決於行也。行而宜,則其決為是,往而不宜,則決之過也。故往而不勝,則為咎也。夬之時而往,往決也,故以勝負言。九居初而壯於進,躁於動者也,故有不勝之戒。陰雖將盡,而已之躁動,自宜有不勝之咎,不計彼也。

九二

惕號,莫夜有戎,勿恤。
象曰:有戎勿恤,得中道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莫,音暮。九二,當決之時,剛而居柔,又得中道,故能憂惕號呼,以自戒備,而莫夜有戎,亦可无患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夬者陽決陰,君子決小人之時,不可忘戒備也。陽長將極之時,而二處中,居柔不為過剛,能知戒備,處夬之至善也。內懷競惕而外嚴誡號,雖莫夜有兵,亦可勿恤矣。

九三

壯於頄,有凶。君子夬夬獨行,遇雨若濡,有慍,无咎。
象曰:君子夬夬,終无咎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頄,求龜反。頄,顴也。九三,當決之時,以剛而過乎中,是欲決小人,而剛壯見于面目也,如是則有凶道矣。然在眾陽之中,獨與上六為應,若能果決其決,不係私愛,則雖合於上六,如獨行遇雨。至于若濡而為君子所慍,然終必能決去小人而无所咎也。溫嶠之於王敦,其事類此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爻辭差錯,定安胡公移其文曰:「壯于頄,有凶。獨行遇雨,若濡有慍,君子夬夬,无咎。」亦未安也。當云:「壯于頄,有凶。獨行遇雨,君子夬夬,若濡有慍,无咎。」夬決,尚剛健之時,三居下體之上,又處健體之極,剛果於決者也。頄,顴骨也,在上而未極於上者也。三居下體之上,雖在上而未為最上,上有君而自任其剛決,壯于頄者也,有凶之道者也。獨行遇雨,三與上六為正應,方群陽共決一陰之時,己若以私應之,故不與眾同而獨行,則與上六陰陽和合,故云遇雨。易中言雨者,皆謂陰陽和也。君子道長,決去小人之時,而己獨與之和,其非可知,唯君子處斯時則能。夬夬,謂夬其夬,果決其斷也。雖其私與當遠決之,若見濡污有慍惡之色,如此則无過咎也。三健體而處正,非必有是失也,因此義以為教耳。爻文所以交錯者,由有遇雨字,又有濡字,故誤以為連也 。

九四

臀无膚,其行次且。牽羊悔亡,聞言不信。
象曰:其行次且,位不當也;聞言不信,聰不明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臀,徒敦反。次,七私反。且,七余反。姤卦同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臀无膚,居不安也。行次且,進不前也;次且,進難之狀。九四以陽居陰,剛決不足,欲止則眾陽並進於下,勢不得安,猶臀傷而居不能安也。欲行則居柔,失其剛壯,不能強進,故其行次且也。牽羊悔亡,羊者,群行之物;牽者,挽拽之義。言若能自強,而牽挽以從群行,則可以亡其悔。然既處柔,必不能也,雖使聞是言,亦必不能信用也。夫過而能改,聞善而能用,克己以從義,唯剛明者能之。在它卦九居四,其失未至如此之甚,在夬而居柔,其害大矣。

九五

莧陸夬夬,中行无咎。
象曰:中行无咎,中未光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莧,閑辨反。莧陸,今馬齒莧,感陰氣之多者。九五,當決之時,為決之主,而切近上六之陰,如莧陸然。若決而決之,而又不為過暴,合於中行,則无咎矣。戒占者當如是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五雖剛陽中正居尊位,然切進於上六。上六說體而卦獨一陰,陽之所比也。五為決陰之主,而反比之,其咎大矣,故必決其決,如莧陸,然則於其中行之德,為无咎也。中行,中道也。莧陸,今所謂馬齒莧是也,曝之難乾,感陰氣之多者也,而脆易折。五若如莧陸,雖感於陰而決斷之,易則於中行无過咎矣。不然,則失其中正也。感陰多之物,莧陸為易斷,故取為象。

上六

无號,終有凶。
象曰:无號之凶,終不可長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陰柔小人,居窮極之時,黨類已盡,无所號呼,終必有凶也。占者有君子之德,則其敵當之,不然反是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陽長將極,陰消將盡,獨一陰處窮之地,是眾君子得時,決去危極之小人也,其勢必須消盡,故云无用。號咷畏懼,終必有凶也。

這一卦與其他卦的關係

某一爻變之後成為哪一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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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文採本站校勘本(公版古籍)。
注解引自朱熹《周易本義》與程頤《易程傳》,皆為宋代公版著作; 刻本異體字已正規化為通行字(只改字形,不改內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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