需卦(又稱水天需)是《易經》六十四卦的第 5 卦,上卦為坎、下卦為乾。 本頁列出這一卦的卦辭、彖傳、大象傳與六爻爻辭全文,每一爻並附上 朱熹《周易本義》與程頤《易程傳》的注解原文。
卦辭
需。有孚,光亨,貞吉。利涉大川。
彖曰:需,須也,險在前也;剛健而不陷,其義不困窮矣。需,有孚,光亨,貞吉,位乎天位,以正中也。利涉大川,往有功也。
象曰:雲上於天,需。君子以飲食宴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需,待也。以乾遇坎,乾健坎險,以剛遇險,而不遽進以陷於險,待之義也。孚,信之在中者也。其卦九五以坎體中實,陽剛中正而居尊位,為有孚得正之象。坎水在前,乾健臨之,將涉水而不輕進之象。故占者為有所待,而能有信,則光亨矣。若又得正,則吉,而利涉大川。正固无所不利,而涉川尤貴於能待,則不欲速而犯難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需者,須待也。以二體言之,乾之剛健上進而遇險未能進也,故為需待之義。以卦才言之,五居君位,為需之主,有剛健中正之德而誠信充實於中。中實有孚也,有孚則光明,而能亨通、得貞正而吉也。以此而需,何所不濟?雖險无難矣,故利涉大川也。凡貞吉有既正且吉者,有得正則吉者,當辯也。
六爻
初九
需於郊,利用恆,无咎。
象曰:需於郊,不犯難行也;利用恆,无咎,未失常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本書未注此條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本書未注此條。
九二
需於沙,小有言,終吉。
象曰:需於沙,衍在中也;雖小有言,以吉終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沙,則近於險矣。言語之傷,亦災害之小者。漸進近坎,故有此象。剛中能需,故得終吉。戒占者當如是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坎為水,水近則有沙。二去險漸近,故為需于沙。漸近於險難,雖未至於患害,已小有言矣。凡患難之辭,大小有殊,小者至於有言,言語之傷至小者也。二以剛陽之才而居柔守中,寬裕自處,需之善也。雖去險漸近而未至於險,故小有言語之傷,而无大害,終得其吉也。
九三
需於泥,致寇至。
象曰:需於泥,災在外也。自我致寇,敬慎不敗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泥,將陷於險矣。寇,則害之大者。九三去險愈近而過剛不中,故其象如此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本書未注此條。
六四
需於血,出自穴。
象曰:需於血,順以聽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血者,殺傷之地。穴者,險陷之所。四交坎體,入乎險矣,故為需于血之象。然柔得其正,需而不進,故又為出自穴之象。占者如是,則雖在傷地,而終得出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四以陰柔之質處於險,而下當三陽之進,傷於險難者也,故云「需于血」。既傷于險難,則不能安處,必失其居,故云「出自穴」。穴,物之所安也。順以從時,不競於險難,所以不至於凶也。以柔居陰,非能競者也,若陽居之,則必凶矣。蓋无中正之德,徒以剛競於險,適足以致凶耳。
九五
需於酒食,貞吉。
象曰:酒食貞吉,以中正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酒食,宴樂之具,言安以待之。九五陽剛中正,需于尊位,故有此象。占者如是而貞固,則得吉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五以陽剛居中得正,位乎天,位克盡其道矣。以此而需,何需不獲?故宴安酒食以俟之,所須必得也。既得貞正,而所需必遂,可謂吉矣。
上六
入於穴,有不速之客三人來,敬之終吉。
象曰:不速之客,敬之終吉;雖不當位,未大失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陰居險極,无復有需,有陷而入穴之象。下應九三,九三與下二陽需極並進,為不速客三人之象。柔不能禦而能順之,有敬之之象。占者當陷險中,然於非意之來,敬以待之,則得終吉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需以險在前,需時而後進,上六居險之終,終則變矣。在需之極,久而得矣。陰止於六,乃安其處,故為入于穴,穴所安也。安而既止,後者必至。不速之客三人,謂下之三陽,乾之三陽非在下之物,需時而進者也。需既極矣,故皆上進,不速不促之而自來也。上六既需得其安處,羣剛之來,苟不起忌疾忿競之心,至誠盡敬以待之,雖甚剛暴,豈有侵陵之理?故終吉也。或疑以陰居三陽之上,得為安乎?曰:三陽乾體,志在上進,六陰位,非所止之正,故无爭奪之意,敬之則吉也。
這一卦與其他卦的關係
某一爻變之後成為哪一卦
經文採本站校勘本(公版古籍)。
注解引自朱熹《周易本義》與程頤《易程傳》,皆為宋代公版著作;
刻本異體字已正規化為通行字(只改字形,不改內容)。
「本書未注此條」表示該書原本就沒有為這一條作注,並非本站遺漏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