訟卦(又稱天水訟)是《易經》六十四卦的第 6 卦,上卦為乾、下卦為坎。 本頁列出這一卦的卦辭、彖傳、大象傳與六爻爻辭全文,每一爻並附上 朱熹《周易本義》與程頤《易程傳》的注解原文。
卦辭
訟。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,窒,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於淵也。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窒,張栗反。訟,爭辯也。上乾下坎,乾剛坎險,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又為內險而外健,又為己險而彼健,皆訟之道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本書未注此條。
六爻
初六
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;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陰柔居下,不能終訟,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終極其訟者也。故於訟之初,因六之才為之戒,曰:若不長永其事,則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蓋訟,非可長之事,以陰柔之才而訟於下,難以吉矣。以上有應援而能不永其事,故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有言,災之小者也,不永其事,而不至於凶,乃訟之吉也。
九二
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无眚。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;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逋,補吳反。眚,生領反。九二陽剛,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應九五,陽剛居尊,勢不可敵,故其象占如此。邑人三百戶,邑之小者。言自處卑約,以免災患。占者如是,則无眚矣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二五相應之地,而兩剛不相與,相訟者也。九二自外來,以剛處險,為訟之主,乃與五為敵。五以中正處君位,其可敵乎?是為訟而義不克也。若能知其義之不可,退歸而逋避,以寡約自處,則得无過眚也。必逋者,避為敵之地也。三百戶,邑之至小者,若處強大,是猶競也,能无眚乎?眚過也,處不當也,與知惡而為有分也。
六三
食舊德,貞,厲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食,猶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陰柔,非能訟者。故守舊居正,則雖危而終吉。然或出而從上之事,則亦必无成功。占者守常而不出,則善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本書未注此條。
九四
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
象曰:復即命,渝安貞,吉,不失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渝,以朱反。即,就也。命,正理也。渝,變也。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訟象。以其居柔,故又為不克,而復就正理,渝變其心,安處於正之象。占者如是,則吉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四以陽剛而居健體,不得中正,本為訟者也。承五履三而應初。五,君也,義不克訟,三居下而柔,不與之訟,初正應而順從,非與訟者也。四雖剛健欲訟,无與對敵,其訟无由而興,故不克訟也。又居柔以應柔,亦為能止之義,既義不克訟,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,復即就於命。革其心,平其氣,變而為安貞,則吉矣。命謂正理,失正理為方命,故以即命為復也。方不順也,《書》云「方命圮族」,孟子云「方命虐民」。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,故不安處。非中正,故不貞,不安貞所以好訟也。若義不克訟而不訟,反就正理,變其不安貞為安貞,則吉矣。
九五
訟,元吉。
象曰:訟,元吉,以中正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本書未注此條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本書未注此條。
上九
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褫,敕紙反。鞶帶,命服之飾。褫,奪也。以剛居訟極,終訟而能勝之,故有錫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訟得之,豈能安久,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。其占為終訟无理,而或取勝,然其所得,終必失之。聖人為戒之意深矣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九以陽居上,剛健之極,又處訟之終,極其訟者也。人之肆其剛強,窮極於訟,取禍喪身,固其理也。設或使之善訟能勝,窮極不已,至於受服命之賞,是亦與人仇爭所獲,其能安保之乎?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。
這一卦與其他卦的關係
某一爻變之後成為哪一卦
經文採本站校勘本(公版古籍)。
注解引自朱熹《周易本義》與程頤《易程傳》,皆為宋代公版著作;
刻本異體字已正規化為通行字(只改字形,不改內容)。
「本書未注此條」表示該書原本就沒有為這一條作注,並非本站遺漏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