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卦(火雷噬嗑)第 21 卦 —— 卦辭、六爻爻辭、朱熹與程頤注解

噬嗑卦(又稱火雷噬嗑)是《易經》六十四卦的第 21 卦,上卦為、下卦為。 本頁列出這一卦的卦辭、彖傳、大象傳與六爻爻辭全文,每一爻並附上 朱熹《周易本義》程頤《易程傳》的注解原文。

第 21 卦 噬嗑(火雷噬嗑)
上卦(外卦)離 · 下卦(內卦)震

卦辭

噬嗑。亨。利用獄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,噬嗑而亨。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象曰:雷電噬嗑。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噬,市利反。嗑,胡臘反。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,九四一陽,間於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故不通,齧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又三陰三陽,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益卦六四之柔,上行以至於五而得其中,是以陰居陽,雖不當位而利用獄。蓋治獄之道,唯威與明,而得其中之為貴。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,則應其占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噬嗑,亨卦,自有亨義也。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間也。噬而嗑之,則亨通矣。利用獄,噬而嗑之之道,宜用刑獄也。天下之間,非刑獄何以去之,不云利用刑,而云利用獄者。卦有明照之象,利於察獄也。獄者,所以究察情偽,得其情則知為間之道,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。

六爻

初九

屨校滅趾,无咎。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校,音教。初、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屨校滅趾之象。止惡於初,故得无咎。占者小傷而无咎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九居初,最下无位者也。下民之象,為受刑之人。當用刑之始,罪小而刑輕。校,木械也。其過小,故履之於足,以滅傷其趾。人有小過,校而滅其趾,則當懲懼不敢進於惡矣,故得无咎。《繫辭》云: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言懲之於小與初,故得无咎也。初與上无位,為受刑之人。餘四爻皆為用刑之人,初居最下无位者也。上處尊位之上,過於尊位亦无位者也。王弼以為:无陰陽之位。陰陽係於奇偶,豈容无也。然諸卦,初上不言當位。不當位者,蓋初終之義,為大臨之初九,則以位為正,若需上六云不當位。乾上九云无位,爵位之位,非陰陽之位也。

六二

噬膚滅鼻,无咎。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祭有膚鼎,蓋肉之柔脆,噬而易嗑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然以柔乘剛,故雖甚易,亦不免於傷滅其鼻。占者雖傷而終无咎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二應五之位,用刑者也。四爻皆取噬為義。二居中得正,是用刑得其中正也。用刑得其中正,則罪惡者易服,故取噬膚為象。噬齧人之肌膚,為易入也。滅,沒也。深入至沒其鼻也。二以中正之道,其刑易服,然乘初剛,是用刑于剛強之人。刑剛強之人,必須深痛故至滅鼻而无咎也。中正之道,易以服人,與嚴刑以待,則強義不相妨。

六三

噬臘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腊,音昔。腊肉,謂獸腊,全體骨而為之者,堅韌之物也。陰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,為噬腊遇毒之象。占雖小吝,然時當噬嗑,於義為无咎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三居下之上,用刑者也。六居三處不當位,自處不得其當而刑于人,則不服而怨懟,悖犯之如噬齧乾腊堅韌之物,而遇毒惡之味,反傷于口也。用刑而人不服,反致怨傷,是可鄙吝也。然當噬嗑之時,大要噬間而嗑之,雖其身處位不當,而強梗難服,至於遇毒,然用刑非為不當也,故雖可吝,而亦小噬而嗑之,非有咎也。

九四

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艱貞,吉。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乾,音干。胏,緇美反。胏,肉之帶骨者,與胾通。《周禮》:獄訟,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。九四,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言所噬愈堅,而得聽訟之宜也。然必利於艱難正固,則吉。戒占者宜如是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九四居近君之位,當嗑噬之任者也。四已過中,是其間愈大,而用刑愈深也,故云:噬乾胏。胏,肉之有聯骨者,乾肉而兼骨,至堅難噬者也。噬至堅而得金矢,金取剛,矢取直。九四陽德剛直,為得剛直之道,雖用剛直之道,利在克艱其事,而貞固其守則吉也。九四剛而明,體陽而居柔,剛明則傷於果,故戒以知難,居柔則守不固,故戒以堅貞。剛而不貞者有矣,凡失剛者,皆不貞也,在噬嗑四最為善。

六五

噬乾肉,得黃金。貞厲,无咎。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噬乾肉,難於膚而易於腊胏者也。黃,中色。金,亦謂鈞金。六五,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於人,人无不服,故有此象。然必貞厲,乃得无咎。亦戒占者之辭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五在卦愈上而為噬乾肉,反易於四之乾胏者。五居尊位,乘在上之勢,以刑於下,其勢易也,在卦將極矣。其為間甚大,非易嗑也,故為噬乾肉也。得黃金,黃中色,金剛物。五居中為得中道,處剛而四輔以剛,得黃金也。五无應,而四居大臣之位,得其助也。貞厲无咎,六五雖處中剛,然實柔體,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厲,則得无咎也。以柔居尊,而當嗑噬之時,豈可不貞固而懷危懼哉。

上九

何校滅耳,凶。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何,何可反。何,負也。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凶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上過乎尊位,无位者也,故為受刑者,居卦之終,是其間大噬之極也。《繫辭》所謂惡積而不可揜罪,大而不可解者也,故何校而滅其耳,凶可知矣。何,負也,謂在頸也。

這一卦與其他卦的關係

某一爻變之後成為哪一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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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文採本站校勘本(公版古籍)。
注解引自朱熹《周易本義》與程頤《易程傳》,皆為宋代公版著作; 刻本異體字已正規化為通行字(只改字形,不改內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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