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過卦(又稱雷山小過)是《易經》六十四卦的第 62 卦,上卦為震、下卦為艮。 本頁列出這一卦的卦辭、彖傳、大象傳與六爻爻辭全文,每一爻並附上 朱熹《周易本義》與程頤《易程傳》的注解原文。
卦辭
小過。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。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
彖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;上逆而下順也。
象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小,謂陰也。為卦四陰在外,二陽在內,陰多於陽,小者過也。既過於陽,可以亨矣。然必利於守貞,則又不可以不戒也。卦之二五,皆以柔而得中,故可小事。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,故不可大事。卦體內實外虛,如鳥之飛,其聲下而不上,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,則宜下而大吉,亦不可大事之類也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過所以求就中也, 所過者小事也。 事之大者,豈可過也。 於大過論之詳矣。 飛鳥遺之音,謂過之不遠也。 不宜上,宜下,謂宜順也。 順則大吉。 過以就之,蓋順理也。 過而順理,其吉必大。
六爻
初六
飛鳥以凶。
象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初六陰柔,上應九四,又居過時,上而不下者也。飛鳥遺音,不宜上,宜下,故其象占如此。郭璞《洞林》:「占得此者,或致羽蟲之孽。」
程頤《易程傳》 初六,陰柔在下,小人之象。又上應於四,四復動體,小人躁易,而上有應助,於所當過必至過甚,況不當過而過乎。 其過如飛鳥之迅疾,所以凶也。 躁疾如是,所以過之速且遠,救止莫及也。
六二
過其祖,遇其妣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。无咎。
象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六二柔順中正,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,是過陽而反遇陰也。如此,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。皆過而不過,守正得中之意,无咎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陽之在上者,父之象。 尊於父者,祖之象。 四在三上,故為祖。 二與五,居相應之地,同有柔中之德。 志不從於三四,故過四而遇五,是過其祖也。五陰而尊,祖妣之象,與二同德,相應在他卦,則陰陽相求,過之時,必過其常,故異也。无所不過,故二從五, 亦戒其過。不及其君遇其臣,謂上進,而不陵及於君,適當臣道,則无咎也。 遇,當也。過臣之分,則其咎可知。
九三
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
象曰:從或戕之,凶如何也?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戕,在良反。小過之時,事每當過,然後得中。九三以剛居正,眾陰所欲害者也。而自恃其剛,不肯過為之備,故其象占如此。若占者能過防之,則可以免矣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小過,陰過陽失位之時。 三獨居正,然在下无所能為,而為陰所忌惡,故有當過者,在過防於小人, 若弗過防之,則或從而戕害之矣,如是則凶也。三於陰過之時,以陽居剛,過於剛也。 既戒之過防,則過剛亦在所戒矣。防小人之道,正已為先。 三不失正,故无必凶之義,能過防則免矣。三居下之上,居上為下,皆如是也。
九四
无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。勿用,永貞。
象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。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當過之時,以剛處柔,過乎恭矣,无咎之道也。弗過遇之,言弗過於剛而適合其宜也。往則過矣,故有厲而當戒;陽性堅剛,故又戒以勿用永貞。言當隨時之宜,不可固守也。或曰:弗過遇之,若以六二爻例,則當如此說,若依九三爻例,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。未詳孰是,當闕以俟知者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四當小過之時。 以剛處柔,剛不過也,是以无咎。 既弗過,則合其宜矣,故云遇之,謂得其道也。 若往則有危,必當戒懼也。 往,去柔而以剛進也。勿用永貞,陽性堅剛,故戒以隨宜,不可固守也。方陰過之時,陽剛失位,則君子當隨時順處,不可固守其常也。四居高位,而无上下之交,雖比五應初,方陰過之時,彼豈肯從陽也,故往則有厲。
六五
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。公弋取彼在穴。
象曰:密雲不雨,已上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弋,餘職反。以陰居尊,又當陰過之時,不能有為,而弋取六二以為助,故有此象。在穴,陰物也。兩陰相得,其不能濟大事可知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五以陰柔居尊位,雖欲過為,豈能成功。如密雲而不能成雨,所以不能成雨,自西郊故也。陰不能成雨,小畜卦中已解。公弋取彼在穴:弋,射取之也,射止是射,弋有取義。穴,山中之空,中虛乃空也,在穴指六二也。五與二本非相應,乃弋而取之。五當位,故云公,謂公,上也。同類相取,雖得之,兩陰豈能濟大事乎,猶密雲之不能成雨也。
上六
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。是謂災眚。
象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 眚,生領反。六以陰居動體之上,處陰過之極,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或曰:遇過,恐亦只當作過遇,義同九四。未知是否。
程頤《易程傳》 六陰而動體,處過之極,不與理遇,動皆過之,其違理過常,如飛鳥之迅速,所以凶也。離過之遠也,是謂災眚,是當有災眚也。災者天殃,眚者人為。既過之極,豈唯人眚,天災亦至,其凶可知,天理人事皆然也。
這一卦與其他卦的關係
某一爻變之後成為哪一卦
經文採本站校勘本(公版古籍)。
注解引自朱熹《周易本義》與程頤《易程傳》,皆為宋代公版著作;
刻本異體字已正規化為通行字(只改字形,不改內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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